(2015)山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枣庄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周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周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广元,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广元在枣庄市山亭区农商行凫城支行存款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作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