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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章树华与苏州市永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树华,苏州市永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章树华。被告苏州市永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申路。法定代表人薛全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树华与被告苏州市永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树华于2015年3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树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永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树华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永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章树华负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佳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