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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冯玉新诉被告兴发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新,虎林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冯玉新,男,28岁。被告:虎林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镇。法定代表人:万福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喜,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玉新诉被告虎林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原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玉新与被告兴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喜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玉新诉称,2014年10月17日,原告居住的位于虎林市××家园×××室西侧卧室暖气球形阀突然破裂导致大量暖气污水四处喷溅。当时只有原告妻子及8个月大的孩子2人在家,由于跑水把西卧室墙面及地板客厅厨房地板全部浸泡。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水暖工给予维修更换暖气阀门,当时态度良好称一周后给予赔偿及更换地板。但一周过后就无人问津,现被浸泡过的地板出现裂缝、变形、鼓包,经地板师傅鉴定泡过的地板无法使用。期间多次找到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调解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安装暖气球形阀质量造成水浸致原告地板及墙面水浸损失,原告地板购买原价每平方米95元,无法使用地板面积55平方米,损失5,225元(95元×55);地板拆装费每平方米16元,55平方米拆装费880元;墙面水浸刷墙费500元及误工费400元,合计7,0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兴发公司辩称,一、故障属实。2014年10月17日,原告以室内供热系统分组阀门损坏喷水为由,找到××家园物业公司要求给予维修。物业公司及时与我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即刻派人前往原告住宅无偿抢修。二、原告过错。被告维修人员发现分组阀门损坏冒水,应当及时关闭进户两个阀门任何一个即可断水,完全可以阻断有压力的供热水源,有效防止损失扩大。原告采取补救措施不当,造成损失扩大,自身具有过错。三、保修期限。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入住×号楼×单元×××室,已经实际经过2012年冬季及2013年冬季两采暖期,有物业费票据为证。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原告室内供热阀门于2014年10月17日出现故障,已过两个采暖期,被告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四、无偿维修。之所以被告在法定保修期后又给予原告无偿维修,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让业主满意,形成对社会正面影响力,促使未出售的几百套住宅早日销售。类似情况有十几户都是在保修期届满后阀门损坏,被告均是无偿给予换件维修,并没有诉请赔偿的先例。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阀门损坏冒水造成财产损失,原告自身有过错,另外已超过两个采暖期,被告不应再承担保修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于法无据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进行了举证、质证。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照片10张,证明地板、墙面及水暖球形阀破裂,水暖球形阀质量问题导致水浸造成损失。被告对该证据持有异议,称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是原告自己拍摄的,没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无证明力。2、2012年6月5日美益家装潢材料商店出具的票据1份,证实原告装修地板为圣步地板,70平方米,单价95元,合计6,650元。被告对该证据持有异议,称系复印件,非正式发票,且无有效证据证实该住宅楼使用的是该种地板,被告不予认可。3、录音光盘1张、录音笔录1份,证实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被告予以拒绝。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表示不能证明该水暖件系在保修期限内损坏。4、断裂水暖球形阀实物1件,证实被告安装水暖球形阀存在质量问题,断裂导致跑水水浸地板。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表示无有效证据证实该物件是原告住宅楼水暖设备所用,不具有证明效力,不予认可。5、照片光盘1份,证明当时跑水导致原告地板遭到水浸的位置及严重性。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表示该证据不能有效证实该栋房屋确系原告住宅,不能证实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实被告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原告对该证据不持异议。2、工程验收报告1份,证实原告居住的××小区8号楼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原告对该证据持有异议,称验收部门只有验收工程质量的资质,没有验收水暖件球形阀门质量的资质。3、物业费收据1份,证实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入住该住宅。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表示2012年原告交钱购楼,装修后放味,于2013年5月份入住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8月15日,被告开发建设的虎林市××家园8号楼开工建设,于2012年8月4日竣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购买虎林市××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宅楼一栋并于2012年5月3日接收该楼并交纳物业服务费。2014年10月17日,原告购买的该栋楼房西侧卧室暖气球形阀突然破裂致暖气跑水,将西卧室墙面、客厅及厨房地板浸泡。原告通知被告,被告派水暖工维修并更换损坏的暖气阀门。因赔偿损失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地板损失5,225元(95元×55平方米);地板拆装费880元(16元×55平方米);墙面粉刷费500元及误工费400元,合计7,0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本案中,原告房屋水暖球形阀断裂导致跑水造成损失属实,被告亦予认可,房屋的供热设施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庭审中,原告认可2012年5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接收房屋,经过两个采暖期后于2014年10月17日发生本案水暖球形阀断裂事件,已经超过两个采暖期。根据上述部门规章规定,被告不予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本案争议的采暖设施既然已不在保修期内,则原告要求建设单位即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玉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