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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少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清与被告陈良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清,陈良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少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爱清,女,住明溪县。委托代理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辉,男,住明溪县。原告李爱清与被告陈良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清的委托代理人冯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清诉称,与被告陈良辉于1997年11月认识,即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6月19日在明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8月29日生下长子陈X凌。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2002年7月,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被告陈良辉出国到意大利打工。被告陈良辉出国后对原告不闻不问,也不寄钱给家庭开销。原告于2006年3月前往福州打工,婚生子陈X凌即随被告陈良辉的母亲一起生活至今。2012年7月,原告出境前往奥地利务工。2014年2月14日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3月26日被贵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合,双方分居长达十多年,夫妻感情直至今日已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告李爱清与被告陈良辉离婚,婚生子陈X凌由被告陈良辉抚养,原告李爱清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陈良辉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6月19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8月29日,二人生育长子陈X凌。2002年7月,被告陈良辉出国到意大利打工,自其出国后双方联系渐少。2006年3月,原告李爱清独自到福州打工,婚生子陈X凌随被告陈良辉的母亲一起在乡村生活,近年由被告陈良辉的弟弟接至明溪城关就学。2012年7月,原告李爱清出境前往奥地利务工。因原、被告在不同国家务工,致二人长期分居。2014年2月14日,原告李爱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年3月26日法院以夫妻关系有可能改善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李爱清以与被告陈良辉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讼。庭审中原告李爱清向本院提供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孩子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李爱清的身份及与被告陈良辉之间的夫妻关系;另向本院提供了(2014)明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了原告李爱清于2014年诉请离婚的事实。结合本院庭外向被告陈良辉的弟弟所作的询问笔录,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李爱清在法庭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出国后未经常与原告联系,是二人夫妻感情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第一次离婚诉讼后,被告仍未及时与原告勾通联络感情,致夫妻感情矛盾日益加深。现原告以二人分居时间长,感情勾通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均长期在境外务工,其婚生子长期与被告家人共同生活,经被告家人同意,本院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孩子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爱清与被告陈良辉离婚。二、婚生子陈X凌由被告陈良辉抚养,原告李爱清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爱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敏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