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秦秀枝与青岛西兰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枝,青岛西兰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秦秀枝,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青岛西兰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秀枝与被执行人青岛西兰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6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青岛西兰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2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69号调解书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孟爱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