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兰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兰某。委托代理人石金辉,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甲。原告兰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莉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金辉与被告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谭某乙。结婚以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在吵闹中动不动就用离婚相威胁,导致本来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关系日趋淡薄,再加之婆媳关系一直紧张,被告也动用暴力殴打、谩骂小孩。特别是在今年3月2日下午,原告和被告又因小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致原告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视物模糊,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原告被家人接回汨罗。3月6日被告将小孩送至汨罗,准备接原告回家,后看到原告娘家无人搭理,便怒气冲天,还在外面购买了两桶汽油威胁原告及其家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兰某与被告谭某甲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谭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为近几年原告经常不在家,且性格脾气暴躁导致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希望给小孩一个完整家庭,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谭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婆媳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农历春节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2月,双方又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动手打了原告,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之后原告回汨罗老家生活,被告先后两次去汨罗接原告回家未果。2015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的复印件、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的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已分居,但双方分居的时间并不长,只要双方加强理解,增强沟通,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兰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白 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