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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自安、蔡丽英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自安,蔡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211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自安,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丽英,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石狮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狮人口征决(2012)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权由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使。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同意自动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对被执行人许自安、蔡丽英的执行申请。本案受理费967元,由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