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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秦声祥与张世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秦声祥,张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秦声祥,农民。被执行人张世明。申请执行人秦声祥与被执行人张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17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声祥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世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秦声祥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通过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的线索,现由案外人张志芳自愿与申请人协商,并且双方达成协议,由案外人张志芳为被执行人担保,并为其分期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秦声祥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凯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