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覃旭霞诉朱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旭霞,朱峰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覃旭霞,男,1986年2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告朱峰纬,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覃旭霞诉被告朱峰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旭霞于2015年4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覃旭霞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旭霞负担。审 判 员 粟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良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