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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行终字第0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永成要求确认2000704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行终字第000057号上诉人:原永成,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元宝区永兴汽车配件商店业主。上诉人原永成要求确认2000704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立行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原永成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裁定,并依法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居住的区域在2007年开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因与拆迁人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此,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两次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上诉人因不服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于2014年9月1日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提起诉讼,已知道了涉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对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诉人在2014年12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上诉人原永成提出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仲莉宇代理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函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