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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艳坤与天津市迪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1547号原告郑艳坤。委托代理人李放,东丽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被告天津市迪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法定代表人张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坤诉被告天津市迪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艳坤撤回起��。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郑艳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