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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项修学,蒋素芬,项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央平,系公司总经理。委代理人姚宇,王志华,系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法定代表人项修学,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项修学。被执行人蒋素芬。(系被执行人项修学妻子)被执行人项琦凯。(系被执行人项修学儿子)申请执行人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科润船舶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项修学,蒋素芬,项琦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日作出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33781.54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盈州船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渉及申请人浙江义海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三案执行款共计270751元,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实际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