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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建在其经营的住宿旅馆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与白色晶体颗粒毒品混装物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购毒人员陈某处收缴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与白色晶体颗粒毒品混装物1包。经武汉市毒品司法中心检验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笔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及被告人陈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伊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