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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成、胡兰英、韩宝林、王俊菊、李昶、齐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232-1号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告:李德成。被告:胡兰英。被告:韩宝林。被告:王俊菊。被告:李昶。被告:齐博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成、胡兰英、韩宝林、王俊菊、李昶、齐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德成、胡兰英、韩宝林、王俊菊、李昶、齐博南316765.2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德成、胡兰英、韩宝林、王俊菊、李昶、齐博南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6765.2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晋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