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苏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21-1号申请人何某。被申请人苏某某。申请人何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何某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某某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XX支行34×××72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5000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