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马火箭与XX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火箭,XX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马火箭。委托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X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火箭诉被告XX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火箭申请撤回对被告XX胜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火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火箭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