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徐良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吴代柏,刘爱玲,徐良长,吴代芳,吴传安,徐应娣,刘凯,谢虹艳,胡海鹰,蒋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67-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代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爱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良长,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吴代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传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应娣,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谢虹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海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蒋裕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良长所有的财产在7508971.31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