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华,王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杨金华,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向平,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杨金华承担。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