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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华,王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杨金华,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向平,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王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杨金华承担。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