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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艳红与罗志刚、程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红,罗志刚,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180号申请执行人周艳红。被执行人罗志刚。被执行人程丽。申请执行人周艳红于2015年1月3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罗志刚给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要求程丽给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罗志刚,程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程丽应付的40000元已于2014年初汇至本院指定账户。被执行人罗志刚收到执行通知后并未履行。长期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志刚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罗志刚在金融机构有帐户无存款;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地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告知周艳红,周艳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志刚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