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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罗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73号罪犯许罗,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罪犯许罗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裁定准许上诉人许罗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4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罚金三千元已经全部缴纳。本院认为,罪犯许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罗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天(刑期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陈利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