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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田虹,中江县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对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