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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亚闽与徐钟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亚闽,徐钟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闽,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钟妹,女,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审原告孙亚闽与原审被告徐钟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孙亚闽的诉讼请求。孙亚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上诉理由:一、上诉人孙亚闽只保管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及一副备用钥匙,借款人李建明仍占有使用车辆,没有移交给上诉人孙亚闽。车辆登记证书上至今没有再次转移登记的记录。二、车辆价值没有评估,不应认定车价足以抵债。用于实物抵押的车辆是2003年6月20日首次登记的本田牌标配车型,2009年9月18日由李建明购买,至今已有十几年,车身价值已明显不足抵偿一审诉讼标的。三、李建明作为债务人,因刑事案件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孙亚闽无法自行调查其证言,原审法院程序上违反规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亚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