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耀基、丁荣芬等与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基,丁荣芬,XX,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陈耀基,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丁荣芬,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XX,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倪豪,职务董事长。原告陈耀基、丁荣芬、XX与被告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闸民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上海市闸北区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并修复。本案系群体性案件,因小区业主对房屋修复方案无法与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导致修复工作进展缓慢,经本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现初步达成一致,本院委托第三方上海房屋质量监测站对系争房屋出具修复方案,目前已对七家系争房屋出具了修复方案,之后将陆续对剩余小区业主的房屋按计划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修复,本案执行尚需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闸民三(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仲 健审判员 赵斌华审判员 封惠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