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章洪成与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洪成,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52-1号原告章洪成。委托代理人梁文庆。被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汉梅,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章洪成诉被告广西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裕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裕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光磊、人民陪审员杨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文庆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汉梅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洪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9600元,由原告章洪成负担。审 判 长 黄裕康审 判 员 杨光磊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