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双义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义,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75号原告:王双义。委托代理人:吴世东。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义诉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义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双义负担。审 判 长 杜会君审 判 员 宋铁利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