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明正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正,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顺通水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中行初字第11号原告罗明正,女,住广西忻城县。委托代理人韦联德,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海祥,局长。委托代理人覃春秋,该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黎海,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第三人柳州市顺通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罗远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明正不服被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佳晏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人民陪审员 皮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龙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