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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与王宪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王宪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31号原告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韩英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系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宪坤,男,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宪军(被告哥哥),男,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赵贤信,系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诉被告王宪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宪坤向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主张被申请人单位拖欠其工资24024元,并举出被申请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表一份来证实自己的主张”,并据此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单位给付所欠申请人工资24024元”的裁决,该仲裁委员会的这一裁决是错误的。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被告根本就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事实;第二、被告并没有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拖欠其工资额为24024元的事实。由此可见,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被申请人单位给付所欠24,024.00元”的认定是错误的,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鉴于以上事实,原告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确认原告应付被告的工资额。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的起诉。诉讼费5元,退还原告江源县诚真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齐欣煤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