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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孟祥鹏与唐兆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鹏,唐兆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孟祥鹏,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訾秉林,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兆勇,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鹏与被告唐兆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鹏于2014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鹏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祥鹏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丛炳金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