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吴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吴民初字第0264号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建平村。法定代表人张东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保生、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8155元,由原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