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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匡敏与葛国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敏,葛国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2号原告:匡敏,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葛国饶,男,1983年5月27日,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敏诉被告葛国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匡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