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匡敏与葛国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敏,葛国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522号原告:匡敏,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葛国饶,男,1983年5月27日,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敏诉被告葛国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匡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慧琴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