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桂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桂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宏。委托代理人郁忠。被告刘桂彬。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不在住所地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桂彬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桂彬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