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顾军(一般代理),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