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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文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定海区临城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定海区临城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72号原告蒋文华。委托代理人毕罗春,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定海区临城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定海区临城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文华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涵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