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世林与瓜州德泰电气化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酒泉德泰电气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桓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林,瓜州德泰电气化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酒泉德泰电气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桓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谢世林,男,生于1966年9月6日委托代理人何德森,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瓜州德泰电气化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磊,总经理。被告酒泉德泰电气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世斌,总经理。被告蔡桓隆,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林与被告瓜州德泰电气化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酒泉德泰电气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桓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世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谢世林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晓代理审判员 赵欢代理审判员 俞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