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建敏、张丽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建敏,张丽丽,陈善明,辛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5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建敏。被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陈善明。被执行人辛玉忠。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朱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辛建敏、张丽丽、陈善明、辛玉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建敏、张丽丽、陈善明、辛玉忠于2015年2月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辛建敏、张丽丽、陈善明、辛玉忠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辛建敏、张丽丽、陈善明、辛玉忠银行存款28752.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