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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黄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马华会,任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工人。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华会、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于离婚之日给付原告款1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但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未给付。2013年4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书约定的10万元,但被告没有履行能力,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直至还清10万元为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2013年3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款1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2013年4月9日被告李某给原告黄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李某欠黄某100000元钱,离婚协议声明当日付清。因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当日兑现,待日再付,特立字为据。大写拾伍万元整。当事人:黄某。欠款人:李某。2013年4月9日”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10万元欠款。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3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款1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13年4月9日被告李某给原告黄某出具的欠条,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书朵人民陪审员黄中孝人民陪审员李邺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桂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