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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7与佛山市粤新隆针织有限公司、安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粤新隆针织有限公司,安桦,张东彬,佛山市昌棉纺织有限公司,鲍旗,金振华,郭华,王虹,佛山市浩合棉业有限公司,魏生成,王保峰,秦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7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行长。诉讼代理人彭细坤,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彭亚辉。被告佛山市粤新隆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桦。被告安桦,女,汉族。被告张东彬,男,汉族。被告佛山市昌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旗。被告鲍旗,男,汉族。被告金振华,男,汉族。被告郭华,女,汉族。被告王虹,女,回族。被告佛山市浩合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生成。被告魏生成,男,汉族。被告王保峰,男,汉族。被告秦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粤新隆针织有限公司、安桦、张东彬、佛山市昌棉纺织有限公司、鲍旗、金振华、郭华、王虹、佛山市浩合棉业有限公司、魏生成、王保峰、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4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7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明敏助理审判员  李丹丹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劳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