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力织布厂与绍兴市朔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力织布厂,绍兴市朔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力织布厂。负责人凌君怀。被执行人绍兴市朔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力织布厂与被告绍兴市朔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绍兴市朔月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力织布厂货款195420.41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自力织布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朔月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可供执行;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所等单位,未发现其名下房产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