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世东与刘肃靖合伙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东,刘肃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东,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日委托代理人周敏,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瑞国,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肃靖(曾用名刘肃静),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9日委托代理人张建奎,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上诉人李世东因与被上诉人刘肃靖合伙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平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世东委托代理人周敏、杨瑞国,被上诉人刘肃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平川区人民法院平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发回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