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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世东与刘肃靖合伙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东,刘肃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东,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2日委托代理人周敏,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瑞国,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肃靖(曾用名刘肃静),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9日委托代理人张建奎,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上诉人李世东因与被上诉人刘肃靖合伙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平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世东委托代理人周敏、杨瑞国,被上诉人刘肃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平川区人民法院平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发回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