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李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李翔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944号原告刘勇。被告李翔丽。原告刘勇诉被告李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翔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李翔丽向原告刘勇借现金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刘勇现金壹拾万元整,还款日期为4月22日”的借条。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能将欠款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内容为“我承诺所欠刘勇的壹拾万元与2015年元月25还款,如果到期未还我愿承担违约金贰万元(20000)及律师费,起诉费等费用。”的承诺书。现被告承诺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仍没有向原告还款。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10万元、承诺违约金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承诺书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刘勇现金壹拾万元整,还款日期日4月22日李翔丽”。2015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我承诺所欠刘勇的壹拾万元于2015年元月25还款,如果到期未还我愿承担违约金贰万元(20000)及律师费,起诉费等费用。李翔丽”。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还,酿成诉讼。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诺书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院认为,该违约金2万元并不高出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今的利息,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翔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勇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翔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