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行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连忠与启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忠,启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55号原告李连忠。委托代理人王汉昌,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原告李连忠诉与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连忠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连忠负担。审 判 长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