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成佳,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艺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