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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孙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