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被告:代某,男,汉族。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中途申请退庭,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2月19日登记结婚,1989年女儿出生,取名代某某。1993年,被告便开始染上赌博恶习,随后被告父母、原告均帮其归还赌债。因债台高垒,2005年卖掉一套住房归还赌债,被告也保证此后好好过日子,可不久后又依然如故,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争执,殴打原告。前不久,被告还来原告单位吵闹,并殴打原告。2013年9月底,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还存在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赌博,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代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家里的生活支出全部是由被告承担的。女儿生病期间,原告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义务和责任。如果被告赠与女儿的房子归还给被告,被告代某同意离婚。被告现在患有肺癌,需要治疗,待病好后再商议离婚事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2月19日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婚生女代某某,现已成年。原告曾以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现被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婚生女代某某。原告虽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并未举充分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过多年,故对原告郑某某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