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执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大柱,田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538号申请执行人许大柱。被执行人田文杰。许大柱与田文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盱桂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准许原告田文杰与被告许大柱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儿许子某随被告许大柱生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该案要求将两人所生女儿许子某送还给申请人许大柱抚养,现许子某被其母带回河南抚养,本院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要求将两人所生女儿许子某送还给本人抚养,现许子某被其母带回河南抚养,具体下落无法确定,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民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王玉良执行员 张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