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庄颜瑜与许丹、陈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颜瑜,许丹,陈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庄颜瑜,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许丹,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金环,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受理原告庄颜瑜与被告许丹、陈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被告许丹系香港居民,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地区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