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童泽秀与徐江湖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泽秀,徐江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310号原告:童泽秀,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杨宝才,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江湖,男,1970年2岳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童泽秀诉被告徐江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泽秀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泽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童泽秀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武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