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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道静与被执行人张敏芝、蒋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静,张敏芝,蒋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零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陈道静,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张敏芝,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国清,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陈道静与被执行人张敏芝、蒋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敏芝、蒋国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道静案款9万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执行1万元,尚有8万元未执行。虽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各有一套房产,但均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陈道静表示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查询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