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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杰、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因萌生绑个女人回家做妻子的想法,并事先准备了编织袋、绳子、毛巾等作案工具。2015年2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英特尔公司正门附近尾随被害人谭某并用事先准备的编织袋、绳子对被害人谭某实施捆绑,因被害人谭某反抗,没有捆绑成功,后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害人谭某拖至附近小树林内将其扑倒并继续用绳子对被害人谭某胳膊、背部、腿部、脚踝进行捆绑,非法拘禁被害人谭某2个多小时,致被害人谭某脚踝、胸部擦伤。经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作案时未见精神病性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谭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谭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编织袋照片、绳子照片、手套照片、帽子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证人刘某乙、王某证言、被害人谭某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大七司精鉴所(2015)精鉴字第41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采用捆绑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两个多小时,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