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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卢丹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卢丹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李建民,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三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卫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丹丹,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卢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